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中,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多个线上平台获得涉案节目,构成对无荒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。鉴于涉案作品一经互联网公开发布立即迅速传播,涉案节目的播放热度较高,截止判决作出前被诉侵权行为仍未停止,同时综合考虑无荒公司将涉案作品授权第三方主体的许可费,湖南广播电视台的过错程度、侵权情节、传播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,快乐阳光公司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湖南广播电视台、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删除被诉侵权作品片段,并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25万元。